在實際生活中,“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使用太泛化,造成如此尷尬的主要原因在于,現在各法人、非法人組織甚至是個人要求辦事者提供證明的場合太多、太濫
編者按
前不久,公安部在官方微博曬出了18項不該由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今年以來,“我媽是我媽”之類的奇葩證明曾引發社會熱烈討論。奇葩證明泛濫背后折射的是公共服務水平低下。公安部列舉出不應該由公安機關開具的18項證明,無疑頗具導向意義:既是明晰政府部門權力清單,也能顯示出從“管理”到“服務”的觀念轉變。
但是,此舉也引來了一些誤讀,最明顯的,便是將“不應該”理解為“取消”。實際上,在公安部列舉的18項不該由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中,相關法律法規早已明確一些證明的出具單位,公安部也在此次的微博文章中逐一澄清,而類似“取消”的誤讀無疑會讓辦事群眾一頭霧水。在公安機關明確18項證明的出具單位后,群眾應如何辦理證明?相關部門怎樣依法行政?一些讓行政機關都頭疼的證明是否還有必要存在?從今天開始,《法制日報》視點版推出系列調查報道,希望以記者的實地調查來尋求上述問題的答案。
超過750家媒體轉載。
9月14日,一篇題為《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怎么開 四川宣漢縣網友留言咨詢獲回復》的文章,以超高的轉載量登上各大門戶網站的頭條位置。
一條看似簡單的縣級部門咨詢回復之所以如此受關注,根源在于今年8月底公安部通過“打四黑除四害”官方微博發布的消息。這則消息圖文詳解了18項不該由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其中就包括“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
這一消息發布后,有網絡媒體稱,公安部取消開具“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同時開始討論是不是以后不再需要“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了?
“需要明確的是,不是公安機關不再開具‘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而是在有需要的情況下,由有關單位派人持有效證件及單位介紹信,申請派出所出具證明,對個人一律不予以出具。”國家行政學院公共行政教研室主任竹立家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說,此前公眾針對“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吐槽過多,一方面是因為一些辦事部門對自己的權力清單不是很清晰,沒有厘清自己的權力邊界;另一方面原因在于,個別政府部門的辦事流程不夠精簡、強化,治理能力不高,服務意識不強。
開具證明必須由單位提出申請
“我屬于摸著石頭過河,誰知差點掉進了河里。”電話里,說話者的無奈,順著電波毫不掩飾地傳到記者的耳朵里。
和記者連線的,是四川省眉山縣一家幼兒園的工作人員林先生。在公安部通過微博明確18項不該由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后,林先生成為當地首批開具“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的市民。
林先生供職的幼兒園最近招聘了幾名校車司機。按照規定,新入職的駕駛員要開具“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
“就那么湊巧,駕駛員去派出所開證明的時間正好趕上了公安部官方微博發布信息。沒辦法,派出所無法針對個人開具相關證明。”林先生在幼兒園負責招聘等工作,于是,他便責無旁貸地攬下了開證明這項工作。
9月7日,林先生陪同新入職的司機到幼兒園所在轄區派出所。經過查詢駕駛員信息,派出所工作人員表示,由于司機本人戶籍并不屬于幼兒園轄區管轄范圍,開不了證明。
林先生一行人來到了他們的第二站——司機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在這里,他們被告知,開“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不是到派出所,可以直接去警務室開具。
第三站,警務室。當得知他們要開“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時,工作人員當即表示:“我們現在不對個人開具。”林先生趕緊表明身份,稱他們不是以個人身份辦理,自己是單位辦事人員,并提交了蓋有幼兒園公章的介紹信、要開具證明的司機身份證等相關材料。
不過,問題又來了。
在幼兒園開具的介紹信上,抬頭原本寫的是幼兒園所在轄區派出所,林先生將其改為司機戶籍所在轄區派出所。對于這一改動,警務室工作人員表示,“證明材料上的內容有涂改,不能蓋章”。
沒辦法,林先生等人只好又開車回到單位重新開具介紹信。最終,警務室民警審核了材料,復印了林先生和駕駛員的身份證件,蓋章。
“公安部說不針對個人開具證明,是為了方便群眾。基層辦事人員在執行時,應該把其他不需要的‘繁文縟節’也清理一下,出臺一個開具證明的辦事流程。這樣,群眾辦事才能真正方便起來。”林先生說。
個人申請未減少困擾辦事民警
“經查詢公安信息,未發現該人在本轄區居住期間有違法犯罪記錄。”
“同意查詢意見。2015年9月14日。”
14日這一天,福建省晉江市公安局磁灶派出所王警官進行了一次“違規”操作。他在一份由個人申請提交的“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上簽字蓋章。
王警官在電話里告訴記者,盡管公安部新規已經出臺了將近一個月,但仍有很多群眾到派出所要求開具“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他作為一名警務工作人員也頗感無奈。
事情發生在9月14日下午。當時,王警官在派出所里接待了一位遠道而來的辦事人員。“他一進門就要求我們開具‘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但現在這個證明已經不能由個人申請開具了。”王警官說,當時,申請人了解到情況后很著急。一問原因才知道,他在河南省開店要辦營業執照,被要求回戶籍地派出所開具“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
“為了開份證明,申請人千里迢迢專門從河南回到福建,而且他是個體戶開店,上哪找單位去。”王警官說,“查閱了相關信息后,我當時就給開了,因為我怕他開不了店。”
之后,他在自己微博賬號“好人王公安”上,主動“揭發”自己的行為。
不過,對于這樣的“違規”行為,網友紛紛點贊。
王警官告訴記者,雖然公安部上個月就已經出臺了新規,不針對個人開具“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但是到派出所開證明的人還是比比皆是。
“新規定公布以來,情況基本上沒什么改變,來開的還是照樣來開。我們解釋也沒用。”王警官說,雖然無奈,但民警對于群眾的申請要求還是比較理解的,“如果不開,群眾就辦不了事,所以如果查明情況屬實,我們一般都還是給開的。我們就是想方便群眾,其實這些證明真的沒必要開。”
“無犯罪記錄證明”使用過濫過泛
上面兩起開證明的故事背后,都是老百姓“證無可證”的無奈。
近年來,“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幾乎成為個人辦理業務通關的“必需品”。
今年8月底,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區市民陳先生在社保局辦理退休手續時,被要求出具“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當地派出所提出質疑:“請問是不是有過違法犯罪前科的人員就不能正常辦理退休手續?”在有些地方,孩子上小學時,異地戶籍的父親被要求出具“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
在竹立家看來,這已經涉及“制度性歧視”的問題。
“在實際生活中,‘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使用太泛化,包括在一些民事法律關系中,有時也需要‘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治安學院副教授戴銳說,“證明”這一類東西嚴格說來不屬于行政許可,而是對行政許可所應具備的前提條件的確認,屬于“行政確認”。
“現在的問題是,這樣的‘證明’被用在許可的場合,變成了許可的前置事項。如果用得過多,往往會成為‘變相許可’。行政許可如果在不應該涉及的地方亂設許可,濫用許可,容易造成對公民權利的侵害。”戴銳說。
戴銳認為,造成如此尷尬的主要原因在于,現在各法人、非法人組織甚至是個人要求辦事者提供證明的場合太多、太濫。對提供各類證明的要求太多而其授權卻并不明確或者根本無視法律法規的規定。
“‘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不得濫用和泛用是亟待解決的問題。”戴銳說,“在何種情況下能夠調查公民的違法犯罪記錄,應該由法律法規來進行規定。否則,一般法人、非法人組織、個人不能要求公民提供這些證明性的材料。”□ 記者 趙麗 □ 實習生 谷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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