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網訊(記者 蔣宇飛)為全面落實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的要求,切實尊重和保障人權,4月23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在刑事審判工作中加強人權保障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從堅持無罪推定原則、保障律師權利、去除“犯罪化”標簽、執行死刑方式等方面,對刑事審判工作中的人權保障作出了具體規定。
判決不得“留有余地”
去年5月份,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刑法學專家陳瑞華做客省高院“法官大講堂”時曾說過,“留有余地’的判決是冤假錯案之源”。
本次省高院出臺的《規定》第1條要求,嚴格貫徹無罪推定、疑罪從無原則,堅守防范冤假錯案的底線。對定罪證據不足的案件,應當依法宣告被告人無罪,不得久押不決或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決。
同時,認定被告人有罪的證據必須經過法庭調查查證屬實。未經當庭出示、辯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審查的,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庭審中不得要求被告人穿囚服、剃光頭
庭審中去除犯罪化標簽,不剃頭、不穿“黃馬甲”、不帶戒具、不坐在“囚籠”式審訊椅受審,這是省高院從去年就一直強調的庭審方式改革。
《規定》中進一步強化,要求在法庭審判活動中,不得要求被告人著囚服參加訴訟,被告人著囚服的,進入審判庭前,應當為其更換便裝;原則上不得讓被告人以光頭形象參加訴訟,但本人要求的除外。
同時,不得要求被告人坐囚籠。除人身危險性極大的被告人外,應當為被告人解除戒具,并提供桌椅、紙筆,方便被告人為自行辯護作記錄。
另外,要求充分保障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庭審中的發問、質證、辯論等訴訟權利,讓被告人把辯解理由、上訴理由、陳述意見說完,讓辯護人把辯護意見講完,不得隨意打斷被告人、辯護人發言。
盡量以注射方式執行死刑
如何執行死刑?使用注射方式或是采用槍決?死刑犯在行刑前能否留下遺囑?這些在《規定》中都有所體現。
《規定》要求,被判處死刑的罪犯,人民法院在執行死刑前應告知其有權會見近親屬,并征求近親屬是否會見的意見。罪犯或其近親屬申請會見的,必須及時安排會見。
另外,執行死刑也應維持罪犯的人權尊嚴,一般應以注射方式執行死刑,避免使用槍決的方法執行。
執行死刑前,應訊問罪犯有無遺言或遺囑需轉告家屬。罪犯留下遺囑的,應當在執行完畢后及時轉交其近親屬。有口頭遺言的,應當如實記錄并告知近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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