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首批行業信息披露指引
1月7日訊 近日,深交所對外發布了“創業板行業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簡稱“指引”)第1號和第2號,分別對上市公司從事廣播電影電視業務和藥品、生物制品業務的信息披露進行規范與細化,以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與透明度,更好地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據深交所有關負責人介紹,隨著創業板市場規模的不斷擴大,創業板公司的行業特征日益明顯,相當一部分創業板公司屬于新模式、新業態、新技術企業,與傳統制造企業差別較大,投資者對這類企業的業務運作模式、存在的特殊風險、有關會計處理政策等較為陌生,對其披露信息的有效性和針對性提出了更高要求,從行業角度進一步規范、細化創業板公司信息披露要求的必要性越來越突出;與此同時,深交所一直在不斷強化對行業運行規律與風險特征的認識,對能更有效反映行業特征的特定信息披露規范予以不斷總結完善。此次,深交所在對現有創業板上市公司行業分布進行梳理后,選取了業務特征較為明顯且投資者信息披露有效性訴求較為強烈的廣播電影電視、藥品和生物制品這兩個行業,制定了首批“行業信息披露指引”。
同時,據深交所有關負責人介紹,為提高“指引”的適用性,深交所在起草過程中,堅持把兼顧公司商業秘密保護與保護投資者知情權之間的平衡放在首位,較充分地征求了創業板相關上市公司、機構投資者等市場主體的意見和建議,經過多輪討論、修改和完善,最終成稿。
其中,“指引”第1號針對廣播電影電視類公司的業務特征、特殊會計處理方式和信息披露難點問題,進一步細化相關公司在定期報告中重要非財務信息和財務信息的披露要求;同時結合實際情況,明確單部電影票房收入首次超過公司最近一年營業收入50%、大制作影視作品被主管部門出具明確否定意見、對核心競爭能力有重大影響的演職人員發生變動等幾類需履行臨時信息披露義務事項的披露要求;另外,還對相關公司在市場宣傳活動中的信息披露行為進行了規范,防止上市公司或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通過非正式渠道、相關網絡(如博客、微博、論壇)等泄漏未公開重大信息。
“指引”第2號則針對藥品、生物制品研發披露的核心環節,進一步規范生物醫藥類公司的信息披露行為,包括明確定期報告中關于藥品研發相關信息披露的具體要求、藥品研發注冊過程中相關臨時報告的披露節點、披露內容的具體要求以及可能對公司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臨時報告事項和披露要求。
深交所相關負責人表示,針對特定行業制定信息披露指引是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和有效性的一個探索和創新,需要在加深對相關行業運行規律認識的基礎上不斷進行總結和完善,才能形成契合市場需求的信息披露規范要求。未來,深交所將繼續不斷總結不同行業的特殊運行規律與風險特征,在條件成熟時繼續發布其他行業的信息披露指引;與此同時,深交所還將密切跟蹤已發布行業信息披露指引的執行情況及市場意見,適時修訂完善指引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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