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臺五糧液領罰4.49億元 沒收違法所得存懸疑
《反壟斷法》實施四年半以來,主管部門首次就壟斷問罪酒企。
2013年2月23日,貴州茅臺(600519.SH)、五糧液(000858.SZ)雙雙發布公告稱,執法部門認定兩家公司的控股銷售子公司存在“限定交易相對人向第三人轉售白酒最低價格”的行為,這違反了《反壟斷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為此貴州省物價局、四川省發改委分別對貴州茅臺、五糧液方面處以2.47億元、2.02億元罰金。
受“壟斷遭罰”影響,貴州茅臺、五糧液2月25日雙雙低開,在上證指數微漲0.5%的情況下均以綠盤慘淡收場,兩者的跌幅分別為2.42%、2.25%。
“我國目前在反壟斷執法過程中的裁定權還是比較大的。按照《反壟斷法》的規定,執法部門除了對貴州茅臺、五糧液方面處以罰金外,還應該沒收兩家企業的違法所得。”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魏士廩律師說道。
北京策略律師事務所資本市場部主任劉明俊律師亦表示,《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是比較明確的,執法部門應沒收企業的違法所得。
而在此背景下,茅臺,五糧液以往“保量提價”的措施或難以維系。本報記者當日采訪多家經銷商發現,其零售價已“土崩瓦解”。
沒收違法所得懸疑
貴州省物價局表示,對貴州茅臺的處罰依據之一是《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而四川省發改委對五糧液的處罰只籠統地表述為“依據《反壟斷法》”。
《反壟斷法》 第四十六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值得注意的是,貴州茅臺、五糧液領罰的金額分別為2.47億元、2.02億元推算,分別占其2011年銷售額的1.34%、1%,但令人疑惑的是,貴州茅臺、五糧液在公告中均未提及“沒收違法所得”的情況。
公開資料顯示, 2012年12月18日,貴州茅臺董事長袁仁國在經銷商大會上明確發出“限價令”,要求經銷商們不得擅自降價,此后貴州茅臺方面甚至嚴懲了降價經銷商,而當日歷翻到2013年1月15日時,貴州茅臺方面才發出聲明稱,“取消以前違反反壟斷法有關的營銷政策,徹底整改”。
四川省發改委官網顯示,自2009年以來,五糧液便通過書面或網絡的形式,與全國3200多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銷商達成協議,限定向第三人轉售五糧液白酒的最低價格。另據媒體報道,五糧液在2013年1月17日對上述違規營銷政策實行整改。
“執法部門應沒收壟斷企業的違法所得,只是認定違法所得金額還比較復雜,執法部門需要考慮違規產品的范圍,違規的時間期限等多種因素,進而認定企業依靠壟斷的違法所得金額。”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魏士廩律師說。
北京策略律師事務所資本市場部主任劉明俊律師指出,對于違法所得的認定因素,應包括銷售產品數量以及單個產品由于壟斷而多獲得的收入等。
而事實上,在以往的反壟斷當中,執法部門不僅對企業開出罰金,還沒收了違法所得。
2011年11月,國家發改委依據《反壟斷法》的規定,對山東兩家醫藥公司“非法控制復方利血平原料藥,哄抬價格、牟取暴利”的行為開出罰單,責令兩家公司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對山東濰坊順通醫藥公司沒收違法所得37.7萬元并處罰款650萬元;對山東濰坊華新醫藥貿易有限公司沒收違法所得5.26萬元并處罰款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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